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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组织的名称是: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Logisitics。

 本会是由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和为学校提供后勤、基建、采购及资产等保障服务的社会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活动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学校后勤“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和“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三服务两育人”理念;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履行社会责任,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提供服务,开展教育后勤领域管理和改革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推进湖南省教育后勤行业的自律管理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金盆岭校区团结楼后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开展以下业务:

1、代表会员整体利益,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维护会员在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学校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科教兴国服务。

2、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学校后勤、基建发展规划、决策的前期调查、咨询、论证和信息采集等工作,发挥资政参谋作用。

3、建立行业专家库,利用行业专业优势关注教育后勤、基建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学校后勤、基建管理理论、政策、法规研究及其应用,通过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经验交流、技术咨询等活动推广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先进经验。

4、履行行业自律与管理职能,开展企业会员推荐工作;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授权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管理规范执行标准,并在会员单位中广泛推行,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加强会员单位后勤服务队伍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后勤服务队伍人才及业务素质的培养培训工作,开展后勤领域业务评估、评比、比赛及表彰等活动,全方位提高会员单位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

6、组织开展本会与兄弟协会之间的交流互访活动,组织会员参加中国教育后勤协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引进、推广后勤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会员单位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

7、管理和领导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下设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办好本会会刊、本会网站,维护好本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做好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工作。

8、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教育后勤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9、开展有益于后勤发展、有利于会员交流沟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按单位属性分为学校会员和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属地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或依法成立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为湖南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基建服务的社会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愿意承担本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企业会员应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理);

3、秘书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权;

3、接受本会业务范围内所提供各项服务;

4、提议案权及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做损害本会的事情;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按期进行会员登记,提供并完善单位相关信息;

6、向本会反映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共同促进本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退会通知书,与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并退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如下行为的,由秘书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1、不遵守本会章程;

2、不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逾期一年未交会费;

4、有损害本会利益或名誉的行为;

5、有与本会宗旨相悖的行为或主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3、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选举和改组理事会;

4、审议本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由三名副会长或五名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交的重要提案;

6、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有提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且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所有决议应当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选举、改组常务理事会;

3、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本会下属专业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8、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有提案须经过到会理事投票表决且有三分之二到会理事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有提案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投票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副会长单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制裁或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7、中国内地居民;

8、经其所在会员单位指派或经其所在会员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留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可以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本会秘书长不得在其他社会组织兼任职位,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本会副秘书长可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单位代表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表决;具体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处理本会有关对外事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提案须经全体监事表决且超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

监事成员有权向本会秘书处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同时履行如下职责:

1、监督本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2、监督本会业务开展情况;

3、监督本会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听取会议精神,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会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经费盈余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须有专业任职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须履行如下程序:

1,章程修改拟定稿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3、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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