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章程
(经“2016年年会暨换届选举大会”全体会员投票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教育后勤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Logistics。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以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和为学校提供后勤、基建服务的社会企业为成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推进湖南省教育后勤改革发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履行社会责任,适应市场经济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促进湖南省教育后勤服务行业规范自律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开展以下业务:
1、研究学校后勤、基建管理理论、政策、法规及其应用;
2、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后勤、基建发展规划、决策的前期咨询、论证和服务,起到助手和参谋作用;
3、研究学校后勤、基建热点问题,交流推广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成功经验;
4、履行行业自律与管理职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参与构建学校后勤和基建管理体系及制订服务规范执行标准,并组织落实;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学校后勤、基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5、在教育主管部门支持下,推行行业准入制度,统筹组织学校后勤大宗物资联合采购工作;
6、组织或参与国家及全省学校后勤、基建有关会议,举办业务培训及开展相关专业的调研、检查、评比活动;
7、管理和领导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8、办好协会会刊、协会网站,做好会员单位信息服务工作;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学校后勤、基建方面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凡属地在湖南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或依法成立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或为湖南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提供后勤、基建服务的社会企业和社会团体,且在全省学校后勤、基建服务行业中具有良好影响的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入会单位提交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或授权秘书处办理);
3、由秘书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接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不做损害协会的事情;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共同促进会员单位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属会员单位原因退会的,应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退会通知书通知协会秘书处,办理与协会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并退回会员证后方可退会。
已经接受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会员单位,其退会若影响到协会其他工作的顺利完成,协会将推迟办理其退会或由该退会单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并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下设高校后勤分会、中小学后勤分会,根据业务性质及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由三名副会长或五名以上会员单位联名提交的重要提案;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且有半数以上会员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和增选理事会理事,改组常务理事会;
3、筹备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运行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各协会机构开展工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投票表决且有三分之二到会理事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为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投票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制裁或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经其所在会员单位指定或经过所在会员单位同意。
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其所在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派出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湖南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后,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秘书长不得在其他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任职。协会副秘书长可由协会会长、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人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协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具体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协会有关对外事务;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个副会长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监事成员定期向协会秘书处了解情况,同时履行如下职责:
1、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2、监督协会业务开展情况;
3、监督协会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监事成员列席常务理事会,听取会议精神,并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5、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捐赠;
3、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每年定期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须有专业任职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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